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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类主体需要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思雨 · 2024-02-26 16:24:41 来源:中国食品

近日,《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以下七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二)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三)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口商;(四)食品生产企业;(五)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六)中型及以上超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七)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

此外,鼓励其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办法》指出,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应当在食用农产品销售交付时实施源头赋码,如实录入下列追溯信息:(一)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三)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以及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格凭证。

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在粮食出库前实施源头赋码,如实录入原粮或者政策性粮食的粮食品种、数量、生产地、进货日期、销售(出库)日期、粮食出库检验报告,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口商应当在销售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时实施源头赋码,如实录入下列追溯信息:(一)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二)购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

食品生产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在食品销售或者配送时实施源头赋码,如实录入下列追溯信息:(一)食品生产企业销售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销售日期等,以及购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配送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以及订餐者或者配送门店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

《办法》明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源头赋码,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按照编码规则生成追溯码,追溯码应当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传递,实现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追溯码可以印刷或者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或者附随标签标识上,追溯码记载信息应当与产品相符合。鼓励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追溯码。

《办法》指出,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录入或者接收确认了与进货查验相关的追溯信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转载自中国食品,作者: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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