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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案最新判决结果出炉:未构成侵权,不应担责

刘苗 · 2022-01-18 11:30:24 来源:南方都市报

持续数月的“青花椒”商标维权事件有新进展。1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成都涉事火锅店店招中“青花椒”字样系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撤销一审判决。

南都记者注意到,四川高院宣判时明确指出,“青花椒”商标显著性弱,“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当天,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也发表评论称,“商标不是用来跑马圈地、敲诈盈利的工具。”

胜诉后,邹先生告诉南都记者,去年一审败诉后,他曾将招牌中的“青”字抠掉,变更为“花椒鱼火锅”。如今,终于可以堂堂正正地用回老招牌。“等拿到二审判决书,我就要把‘青’字再还回去。”

邹先生在一审败诉后曾将招牌中的“青”字抠掉。

被诉火锅店提交新证据

店招与涉案商标存明显差异

南都此前报道,2021年末,四川多家餐馆经营者因店名、菜单中含有“青花椒”字样,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侵害商标权。在成都温江区经营火锅店的邹先生也是其中之一。

去年10月收到法院传票得知被索赔5万元时,他曾以为遭遇诈骗,“我们做的就是青花椒鱼,如果不写在招牌上,别人怎么知道我卖的是什么呢?”

该案于2021年11月26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邹先生告诉南都记者,因为“没有钱”,所以当时是自己为自己辩护,没有聘请律师。

12月中旬,他收到判决书,被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因不服判决,他随即提起上诉并获法院受理。

邹先生的代理律师当庭展示的火锅店招牌。

1月13日,四川高院对上诉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南都记者获悉,庭审中,邹先生的代理律师提交的新证据显示,该火锅店已于2021年10月获准注册“邹鱼匠”商标,此前万翠堂公司在该店取证时,该店店招中已标注“邹鱼匠”字样。

四川高院审理认为,上述火锅店店招上的标识为“邹鱼匠 青花椒鱼火锅”,虽然店招上含有的“青花椒”标识与万翠堂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中含有的“青花椒”文字以及呼叫相同,但该火锅店在“青花椒”字样前面附加自己的注册商标“邹鱼匠”标识,后面带有“鱼火锅”三个字,“青花椒”与“鱼火锅”在字体、字号、色彩、高度、字间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没有单独突出使用,而是与“邹鱼匠”“鱼火锅”共同使用,与万翠堂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

四川高院审理认为,该火锅店在店招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且该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川高院还指出,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万翠堂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上述火锅店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无权干预和禁止。

法院认为“青花椒”商标显著性弱

保护范围不宜过宽

当天11时许,四川高院当庭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南都记者注意到,四川高院在宣判词中指出,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以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万翠堂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显著性相对较弱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较低,相关公众由此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小,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

四川高院指出,万翠堂公司在其官网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其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主要原料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该案二审开庭当天,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主办的《人民法院报》发表评论称,“青花椒维权事件带来的警示和启示意义在于:商标不是用来跑马圈地、敲诈盈利的工具,商标法保护的也绝非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维护的是诚信经营者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所积累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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