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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想发储值卡?真不是你想发就能发

侯其锋 · 2021-06-03 10:20:56 来源:红餐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又称为储值卡、消费卡等,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储值卡,是一种回笼资金、刺激消费的方式,但也被某些骗子公司当成了圈钱的手段。

所以,对储值卡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如北京在上月底对《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到底怎样才可以合法地发行储值卡?

一、储值卡的备案时限

根据卡的使用渠道不同,发卡企业分为如下四种:

1.集团发卡企业

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2. 品牌发卡企业

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3. 规模发卡企业

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1)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若发卡企业未备案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备案提交的材料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该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获取;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3.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第1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6)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7)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三、发卡企业的资金管理

(1)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  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2)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  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3)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法务官提示:

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四、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1.卡面设计  

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还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

2.储值限额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亦不得超过限额。

3.章程和协议  

公司应主动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4.购卡信息存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公司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前述信息应当保密并留存五年以上。

5.购卡支付方式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而不能使用现金,公司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6.发票开具  

售卡或充值时开票,消费时不再开票,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公司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7.售卡渠道管理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公司应当与售卡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文本并对售卡企业信息进行收集存档,售卡企业也得遵守上述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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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其锋: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餐饮法务官创始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20余年律师执业经验。侯其锋律师专注餐饮行业法务服务、资本运作多年。为乐凯撒、奈雪の茶、喜家德、美奈小馆、大弗兰、陈鹏鹏鹅肉饭店、很久以前、九锅一堂等多家知名餐饮连锁品牌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融资顾问、IPO辅导服务,对餐饮企业规范运作、风险防范、融资上市有深刻的理论认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创立了国内首个为餐饮行业提供全流程、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咨询机构“餐饮法务官”,多家餐饮行业教育机构特邀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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