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还是霸权?五粮液:沾了“粮液”就是我的!
· 2020-07-23 16:21:37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前不久,五粮液上了热搜,却不是因为股价或者产品,而是因为“七粮液”。
7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五粮液公司申请的“七粮液”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维持了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对“七粮液”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驳回五粮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实际上,五粮液之前已经多次为商标权而发起诉讼,三粮液、九粮液、五羊液、大午粮液等都成为其被告,这些被告也无疑都被打上“傍名牌”的标签。在这一系列维权事件背后,迄今争议不断,疑问重重。
五粮液与七粮液的十年纠纷
围绕“七粮液”的商标纠纷已经持续近10年。
七粮液由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这家公司的股东和实控人高某此前对媒体宣称,七粮液是根据祖传秘方酿造而成。
高某表示,该酒由7种粮食(高粱、大麦、小麦、豌豆、谷子、大米、糯米)酿造而成,其酿造秘方保存在高氏家族后人手中。此前,在征得族人同意之后,作为高氏后代传人的高某,重新研制开发此酒种,并将“琼浆御液”改名为“七粮液”。
其间,高某也曾尝试注册“七粮液”商标,但由于和五粮液构成类似,并未获得国家通过。于是高某就申请注册了“中原七粮御液”、“中原七粮福高”、“中原七粮坊”三个商标。
2011年1月,五粮液公司申请注册“七粮液”商标。但高某认为“七粮液”商标与自己持有的三个商标构成近似,便提出异议申请。2012年11月,“七粮液”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之后,五粮液公司不服,并认为“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出于保护需要,注册“七粮液”商标具有必要性。据此,五粮液公司先后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国家商评委做出的裁定。但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五粮液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五粮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的结局。
虽然商标注册没有成功,但五粮液还是在其他方面扳回一城。2011年2月10日,五粮液公司将高某及其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七粮液侵犯了五粮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年7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北京市寅午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七粮液”系列酒侵犯了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寅午宝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五粮液损失5万元。
从“一粮液”到“千粮液”都被注册
实际上,近些年五粮液在商标保护方面有诸多纠葛。为了防止别人抢注,五粮液陆续申请注册了“数字+粮液”等多个保护性商标。根据商标局数据,截至目前,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共注册商标2737件。从“一粮液”到“千粮液”,五粮液几乎都注册了一遍。
但五粮液并不能将所有商标都揽入怀中。
三粮液注册便与此次七粮液注册如出一辙。2006年3月,五粮液公司申请注册 “三粮液”商标,但在公告期内受到持有“定军山三粮液”商标的陕西省三粮液酒业有限公司异议。根据异议理由,国家商评委对五粮液集团注册“三粮液”商标未予核准。五粮液公司不服,与商评委对簿公堂。2012年底,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五粮液集团申请“三粮液”商标,与三粮液公司的“定军山三粮液”属于类似商品,五粮液败诉。
2009年9月,广州天源实业公司与五粮液关于“五羊液”酒类商标纠纷案尘埃落定。天源公司的“五羊液”酒类商标获得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五粮液所提异议理由被驳回。
2015年9月,五粮液又诉大午粮液商标侵权,其理由是大午酒业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商品上使用与五粮液商标近似的大午粮液商标,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品质、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等表述,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据悉,大午粮液是河北大午集团旗下酒业公司出品的产品,是根据公司创始人孙大午而命名的。2016年8月,法院审理认为,大午粮液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判决大午酒业赔偿五粮液集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100万元,五粮液胜诉。
2013年,五粮液起诉甘肃滨河集团的九粮液、九粮春商标侵权。在先后遭到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驳回的情况下,五粮液集团于2016年11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终于在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滨河集团向五粮液集团支付赔偿金共计900万元,五粮液胜诉。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孔磊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防御已经是现代企业经营的一门必修课,五粮液之所以注册这么多商标,是为了避免商标被侵权,防止傍品牌出现,属于防御性商标注册,是合理利用规则。
孔磊表示,企业应提高警觉意识,积极引进或培训知识产权人才,以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运用和保护。比如,加强商标防御性保护,以防他人抢注;及时检查市场商标使用情况,一旦发现侵权或者被榜名牌的现象,坚决、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标官司该怎么打?
不过,在五粮液频频维权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以五粮液与大午粮液的纠纷为例。据媒体报道,大午粮液是以创始人孙大午名字命名,而孙大午除了大午酒业之外还有十八家子公司,均叫大午,大午这一品牌在当地也具备一定知名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张平曾表示,从文字来看,毫无相似,只是发音有一点相同。再用驰名商标的理论来解释,也不构成混淆、淡化或搭车,有很多描述性语言使消费者知道有区别,且“大午”本身是有一定显著性的商标。“五粮”的商标显著性不强,还有诸多其他酒业在用五粮做酒,如果此案认定侵权,可能会妨碍竞争和公众利益。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唐永忠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中国相当多的白酒都是由粮食酿造,从某种程度上说,都是“粮液”。在这种情况下,五粮液将“粮液”两个字锁定为只能由五粮液专用,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市场的垄断。“从更广阔的角度来讲,我觉得‘粮液’这个名称,是跟‘果汁’一样的,应该是一类商品的统称。所以从这点来讲,我不同意五粮液将‘粮液’这个名称专有化。”
对于五粮液,唐永忠希望从三个角度看待商标纠纷。五粮液持续不断的打商标官司,客观上会影响消费者对企业的看法,留下格局不高的印象。同时,五粮液应该把握好分寸,既彰显企业态度,同时又可以给同行留活路。此外,作为行业头部企业,五粮液应该努力做大蛋糕,制定行业标准,甚至发起相关组织联盟,促进行业共同向上。“俗话说,三流的企业卖产品,二流的企业卖专利,一流的企业卖标准。”
而对于傍名牌的企业,唐永忠也表示,这不是长久之路,产品力才是根本。企业竞争,最终是要回归到市场经济的原点,用产品说话。
知识产权是舶来品,我们国家还在学习摸索的过程中。而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也需要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创新。如何能既维护企业权益,又同时避免被滥用,是接下来需要考虑的问题。
北京市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荣达表示,企业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可以理解,但法院通常也会做出一个平衡,避免企业造成垄断,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从法律层面避免了企业对商标权的滥用,毕竟市场竞争越激烈,越有利于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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