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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肯德基用餐伤到眼睛,14岁女孩九级伤残

侯其锋 · 2020-01-11 10:15:03 来源:红餐网

对14岁的女孩李芳(化名)来说,这次受伤有点意外。

那时是晚上11点之后,肯德基餐厅的电动移门已经降下一半,李芳弯腰才能从门下穿过。

而就在这个过程中,她的头撞在了椅子上,眼睛受伤,构成九级伤残。

2019年判决书下发时,李芳已经16岁。法院综合考虑肯德基的安全保障缺失、李芳父母保护不到位等因素,判定肯德基公司赔偿超过20万元。

肯德基用餐意外伤到眼睛

2017年1月26晚上,李芳在江苏省淮安市肯德基洪泽人民餐厅用餐时,眼睛受了伤。

派出所封存的监控录像显示,肯德基公司在当晚23时5分时,已把店里大厅的电动移门放下至一半的位置。两分钟后,李芳在弯腰穿过这道门时,头撞在了旁边的椅子上,眼睛受了伤。

而在此之前,李芳的眼睛因患角膜白斑,更换过眼角膜。

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后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芳左眼角膜裂伤后行人工晶体植入、左眼盲目3级构成九级伤残

同时,该鉴定书认为李芳本次损伤后的误工期限以18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左眼人工晶体的后续治疗费,建议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当时李芳的父母都在场,两人马上报了警。肯德基餐厅认可了受伤的事实,但对于赔偿标准与李芳父母发生了分歧。

李芳父母称该电动移门位置下移后,先后有15人从门下经过,另有一名男子也撞了头;他们同时表示,在派出所进行协调时,肯德基公司称其是加盟店,有关赔偿他们无权协议,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但这两个说法都遭到了肯德基公司的否认。

*图文无关

肯德基被判赔偿超过20万元

肯德基公司认为李芳受伤前进行过眼部手术,存在视力障碍,本案受伤事件的发生与其自身特殊体质以及本人不够谨慎也有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肯德基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在其营业场所内保障群众的人身安全。

但其在营业时间将店内移门下拉至很低的位置,且没有增设相关安全警示标志,致使李芳通过时需弯腰低头,而撞到移门另一侧的椅背,造成其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李芳作为14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对危险有一定的认知,且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及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父母全程陪同,对现场危险应有提示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免受侵害。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损害结果,2019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肯德基公司对李芳承担90%的损害赔偿责任,共计209225元

法务君解析

法务君已经多次提到过餐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它一般包括维护、保管公共设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餐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注意对餐厅内相关设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

保持地面干燥,当地面湿滑时放置警示牌;设置“小心台阶”等人身安全性提示标语;

在透明且无任何装饰的落地门中增加警示牌,防止顾客不留意撞上门;

设置监控,尽量覆盖餐厅全貌,保证监控正常工作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顾客受伤,如餐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还应承担次要责任。这就要求经营者:

对餐厅中具有危险性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对餐厅内相关设施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在顾客发生口角或争斗时,餐厅工作人员应及时上前劝阻;

餐厅应设置相应的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本文根据判决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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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其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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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其锋: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餐饮法务官创始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20余年律师执业经验。侯其锋律师专注餐饮行业法务服务、资本运作多年。为乐凯撒、奈雪の茶、喜家德、美奈小馆、大弗兰、陈鹏鹏鹅肉饭店、很久以前、九锅一堂等多家知名餐饮连锁品牌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融资顾问、IPO辅导服务,对餐饮企业规范运作、风险防范、融资上市有深刻的理论认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创立了国内首个为餐饮行业提供全流程、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咨询机构“餐饮法务官”,多家餐饮行业教育机构特邀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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