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神州优车再曝强辞员工,带给餐饮企业哪些反思
侯其锋 · 2020-01-06 09:35:11 来源:红餐网
华为离职员工被羁押还没有真相大白,腾讯、神州优车又被曝出了强辞员工事件。
原本,企业的员工来来去去是平常事,但因为社会的焦虑情绪、大公司的不人性做法,让一件小事往往就发酵成了舆论焦点,“做人不能太HR”也成了网络流行语。
从这些事件来看,产生纠纷的原因,基本都是辞退过程中存在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运用不合理。
员工并不是你想辞就能辞,操作不好就要吃官司。法务君今天要说的,就是辞退员工时的法律法规,以及产生纠纷时的举证责任。
1 腾讯、神州优车被曝强辞员工
近日有网友发文,称遭遇腾讯暴力裁员,腾讯互娱HR“让很多保安逼我立即收拾东西滚,不能再用自己的电脑,当场封掉我的工卡、内网账号、公司邮箱等所有腾讯内部权限和资料,理由是我每天工作不足八小时 。”
在文章中,涉事网友披露了二审民事上诉状,其中提及,“上诉人在工作日18点以后继续工作是常态,被上诉人仅提供10点到18点的监控视频,提前有预谋录制监控,对时间进行了修改,没有任何说服力。”
对此,腾讯方面表示,该名前员工在离职之前的相当长时间内,无论是在岗时段、实际工作成果还是其他相关行为表现,均未能匹配对应岗位要求 。尤其从2018年底起,其本人拒绝履行岗位职责,多次无故缺勤及旷工,确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而在元旦前,神州优车强制辞退员工的视频也被大量转发,视频中,神州优车HR让员工签字,并表示“我们不是在跟你协商,是直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你如果有什么意见,直接去找仲裁委”。
此视频发布后,“做人不能太HR ”也成了网络流行语。
2 哪些情形可以辞退员工
此前,华为离职员工被羁押、网易绝症员工被辞退,都曾引发过巨大关注。
员工离职,本来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事情,为何华为、网易、腾讯这些企业的员工离职,在当下却成为了汹涌的舆论事件?
除了这些公司本身的知名度之外,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就业压力的加大,公众的焦虑可能更多,这时候一些和普通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事情,极易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另外,从华为、网易的离职员工事件本身来看,公众容易将员工看做弱势群体,而他们和强势的大企业之间的纠纷,很容易唤起公众的同情心。
所有的企业辞退员工,都有其理由,首先便是法律法规,其次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务官建议
在上述6种情况中,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无需支付补偿金、赔偿金。但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风险。为了更好的减低辞退的成本,企业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对于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并公示,并做好试用期内的考核。须注意一定要“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2、对于第二、三、四种情形,用人单位对于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反”“严重失职”“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等要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并公示 ,从而减低用人单位在以后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中的败诉率。
3、对于第五种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使劳动合同无效。对于这种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确认后,用人单位也才享有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4、对于最后一种情形,用人单位要了解何谓“被追究刑事责任”,即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
3 如何制订规章制度?
我们注意上述的第二项条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法务君曾讲述过,海底捞按规章制度辞退了员工,最后却被判赔偿。
其原因,是海底捞无法举证制定规章制度时由员工参与,并进行了公示。这也告诉我们,规章制度并不是随意制定就可以的,要规章制度到底要怎样建立?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务官建议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理合法。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能与其相冲突 。例如,法律规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制度,如果规章制度的内容规定,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确定是违法的,制定出来也是无效的。
另外一点是规章制度还要有合理性 。例如,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每天去厕所不得超过六次,其中上午三次,下午三次,否则要罚款。类似的规章制度在新闻媒体中经常有报道,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如果因此处罚员工的,肯定属于违法。
二、制度规章制度的内容要有民主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不过从实务来看,用人单位要完全履行这个程序也不现实,所以很多的地方性指导意见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合理合法,并且依法向劳动者履行了告知义务的,一般可以作为管理的依据。
三、规章制度要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实务中不少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员工,但是,该规章制度既没有让员工签名确认告知过,又没有证据证明公示过,结果被确认为无效制度,单位并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海底捞的案例即是如此。
4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由于很多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往往很难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因此,完全让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整理版)》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法务官建议
劳动者负责提供自己可以提供的事实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反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这也是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
所以,用人单位应该收集、保存证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以腾讯该案件为例,腾讯必须举证证明被辞退员工“无论是在岗时段、实际工作成果还是其他相关行为表现,均未能匹配对应岗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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