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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生意,选择自己做还是合伙干?

侯其锋 · 2021-03-05 09:22:50 来源:红餐网

上一篇文章,法务君讲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很多网友发私信给法务君,表示希望了解每一种主体的优势和局限。

的确,不同的阶段可能需要注册不同类型的商主体,个体工商户在起步阶段或许能够帮你很多,但随着业务的增长、规模的扩大,势必需要进行公司化的迭代。

这与我国餐饮业的发展其实一致,组织形式的迭代也是行业正在经历的阶段——但自己做,还是合伙干呢?

这篇文章,我们来讲讲不同商主体的优势和劣势。

一、个体工商户的优劣势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优势

1、注册手续简单,办证速度快。

2、管理灵活,快速决策。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等多人决策机制不同,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个人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快速进行决策。

3、财务制度相对宽松。

4、一般来讲,与公司相比总体税负较低。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由业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实际征管过程中对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经营所得,一般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税负较低。

劣势

1、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个体工商户若以个体经营的,则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若以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2、发展规模受到限制。个体工商户无法开设分支机构,若经营者希望再开设门店,只能重新设立主体。

3、个体工商户无法引进外部资金。 若是门店经营良好、品牌具有投资价值,有外部投资者希望投资或有第三方希望予以合作,在法律规范层面,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根本无法与他人共同经营,必须变更组织形式。

当然,在市场上存在着虽是个体工商户形式,但多人合作投资或者分享经营收益权的行为,但该种行为仅在内部生效,在外部而言,若第三方要求个体工商户承担相应责任,仍由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劣势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优势

1、相比个体工商户,既具有个体工商户中设立灵活、登记简便之特点,同时又比个体工商户管理规范, 可委托他人进行管理,且可开设分支机构,规模比个体工商户大。

2、相比公司及合伙企业,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手续简单、费用较低,且个人独资企业中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高度统一 ,经营者可灵活管理、快速决策,有利于经营者创业精神的发挥。

3、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

劣势

1、投资者风险巨大,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资金筹备能力小。因个人独资企业为单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因此筹备资金的能力差,融资困难将会限制企业的扩展及规模化经营。

3、管理风险。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事务具有绝对的决策权,企业依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易出现缺乏规范性管理的情形。

三、合伙企业的优劣势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相比个体工商户的个体独立创业,合伙企业是以多人合伙创业(至少2人以上);相比公司的资合性,合伙企业更强调人合性。

优势

1、合伙企业的资金由各合伙人聚合而成,相比于个体工商户的单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更强,筹资能力也更高。

2、相比于公司,合伙企业除了可以用土地、知识产权等可评估作价的资产作为出资以外,还可以用劳务来出资,而公司则禁止股东以劳务出资。

3、合伙企业更强调人合性,因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利益相关,更能发挥各合伙人的主观能动性。

4、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后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缴纳所得税。  实际征管过程中对于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一般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税负较低。

劣势

1、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一样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即以个人财产来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当然合伙企业区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后者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决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仍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不利于融资。  正是因为合伙企业更为强调人合性,合伙企业吸收新的合伙人会更为谨慎;因合伙人需要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新的合伙人若想入伙也会更为谨慎。

四、公司的优劣势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优势

1、风险承担小。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相比,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较小。

2、经营管理规范。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明确约定,公司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进行规范管理,因此公司相比于其他组织形式经营管理都较为规范,也容易吸收外部资本的投资, 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若经营良好,还可以进行股份制改制,走资本市场的道路。

3、经营规模大。公司可开设分公司(即分支机构),也可投资设立子公司, 与其他组织形式相比融资能力强,更易发展壮大规模,若是股份有限公司成功上市,即成为公众公司,其融资也更为方便。

劣势

1、 相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税负相对较重。  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需要在公司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如果公司将股息、红利分配给个人股东,个人股东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公司在经营管理上亦没有合伙企业灵活。  合伙企业的许多事项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例如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如何执行合伙事务;但对于公司而言,在《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在章程中约定排除是无效的,例如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相关职权在章程中予以排除,属于无效。

合伙企业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来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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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其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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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其锋: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餐饮法务官创始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20余年律师执业经验。侯其锋律师专注餐饮行业法务服务、资本运作多年。为乐凯撒、奈雪の茶、喜家德、美奈小馆、大弗兰、陈鹏鹏鹅肉饭店、很久以前、九锅一堂等多家知名餐饮连锁品牌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融资顾问、IPO辅导服务,对餐饮企业规范运作、风险防范、融资上市有深刻的理论认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创立了国内首个为餐饮行业提供全流程、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咨询机构“餐饮法务官”,多家餐饮行业教育机构特邀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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