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狗不理难吃的视频博主,有没有侵犯其名誉权?
侯其锋 · 2020-09-15 10:59:00 来源:红餐网
这是一个包子引发的热点事件。
事件一方是狗不理,餐饮老字号;一方是微博博主,新媒体代表。博主体验过狗不理餐厅之后,发布的视频中给出了“负面评价”,这算不算侵犯狗不理的名誉权?
起码,狗不理方面认为是的。不仅发布了措辞严厉的声明,还报了警。
狗不理要求“差评”人道歉
微博博主“谷岳”在视频中介绍,自己这条视频是在王府井狗不理餐厅拍摄。
“谷岳”购买了一屉酱肉包和一屉猪肉包,分别花费60元和38元。在品尝包子后,“谷岳”表示酱肉包有些腻,馅料中几乎全是肥肉,没有真材实料;对猪肉包的评价则是皮厚馅少,面皮粘牙。吃完包子后,“谷岳”表示有些恶心,也感觉包子使用的油特别腻。
视频发布后,获得了超1000万的播放量,其中不乏网友表示视频很客观。之后,北京本地资讯博主“北京人不知道的北京事儿”在微博上转载了这一视频。
这条视频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而王府井狗不理餐厅在在微博上作出回应后,更让这件事上了热搜。
王府井狗不理餐厅要求“北京人不知道的北京事儿”和“谷岳”在国内主流媒体公开道歉。 @王府井狗不理店发布的声明显示,餐厅认为视频对该餐厅造成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并表示视频中所有一切恶语中伤的言论均为不实信息。
该声明中同时提到,针对此事件,狗不理餐厅已向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报警。
博主客观评价,不涉名誉权
发布视频的博主显然不这样认为。“谷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拍摄这一视频并非有意针对该店。他称,自己只是想体验一下在大众点评软件上低评分的餐厅是否属实,自己的拍摄并无不实之处。
如果评价不好,或者打了低分,这能算侵犯餐厅的名誉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即将于明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更加详细。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从以上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侵犯民事主体名誉权,大多以捏造、诽谤、歪曲事实为前提。就狗不理此事件而言,消费者陈述自己的主观感受和评价,不存在明显的捏造、歪曲事实,或者侮辱的情形,因此,难以构成侵犯名誉权。
报警是否能得到支持
狗不理自称“报警”已经过去几天,法务君尚未看到警方的回应。从这方面,法务君也有几句话要说。
狗不理方面报警,其涉及的法律可能是两部。第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此法与狗不理事件能扯上点关系的,是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此条款的被侵犯主体是自然人,也就是说,狗不理作为一家企业,主张名誉权不能依据这一条。
我们再来看下一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这一条,就如同法务君上述依据说明的,从目前已知的信息来看,该博主并未捏造实时,也未散布虚伪事实,此罪名当然也无法认定。
小结
曾经我们看到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最近又体验了一个包子引发的热点。本来不大的一个事儿,狗不理方面生生给自己加戏,造出了一个热点。
作为与消费者接触密切的服务业,餐饮行业自有其难处,但绝大多数消费者也并非无事找事。企业经营者面对员工犯错,总会强调“要学会从自身找原因”,但面对消费者的差评,为什么先从消费者方面找原因?
一些媒体往往从老字号入手,其实这与是不是“老”无关。不管新企业,还是老品牌,如果连消费者的几句差评都处理不好,又怎能面对错综复杂的竞争环境?
面对恶意差评甚至敲诈勒索,必须挺起腰杆依法维权,但是,面对消费者的正常评价,哪怕不中听,也应该放下身段认真聆听,并反思改进。删掉一条差评固然不易,如何把差评者转为忠实客户,这更值得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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