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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劳赔偿受伤员工21万,餐饮老板怎样规避风险?

侯其锋 · 2019-12-20 10:41:01 来源:红餐网

我们知道,一旦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就要作出赔偿,费用包括其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等。

法务君发现这样一个案例:麦当劳一个已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在餐厅内受伤,最终,法院判定麦当劳承担的各项赔偿费用为21.8万元。

不少餐厅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会雇用退休人员作为员工。尽管不用为这类员工缴纳社保,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受伤企业就没有责任。

当然,我们可以采用其他措施,降低这种赔偿风险。法务君今天就详细说说。

麦当劳员工受伤,赔偿金额成难题

2015年8月13日,杨伟芳与麦当劳数码城分店签订《退休人员劳务协议书》,约定杨伟芳在麦当劳数码城分店工作,劳务期限至2016年8月12日。

双方约定,若杨伟芳在工作中发生任何意外或受伤事故,必须立即向上级汇报,以便及时根据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6年3月17日晚间,杨伟芳在麦当劳数码城分店处工作时不慎摔伤致左髂骨疼痛、站立困难,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后住院治疗,共住院30天。

2017年4月,因术后取出内固定,杨伟芳再次住院,不过这次时间较短,共住院9天。

两次就医的花费,都是由麦当劳数码城分店支付的,杨伟芳支付了第二次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8047.1元。在杨伟芳提交的诉状中,其索要的各项损失赔偿超过了49万元。

麦当劳数码城分店表示,愿意承担合理的赔偿费用,并且在事后一直与杨伟芳沟通,但杨伟芳的要求超过了合理的范围、限度,双方难以达成一致。

麦当劳被判赔偿21.8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认定杨伟芳的伤残等级为拾级。

根据该司法所的建议,杨伟芳的后续治疗按阶段进行:

1.观察期约2年,费用总计约为4000元;

2.如行全髋关节置换术,约为50000元/次,每15年更换一次;

3.原告的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180日、误工期为730日。

杨伟芳为此支出鉴定费4697元。

法院认为,杨伟芳受雇于麦当劳数码城分店,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签订了《退休人员劳务协议书》,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为劳务合同关系。

杨伟芳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麦当劳数码城分店应当依据《中华人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部分条款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方法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8年1月,法院判决深圳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天安数码城分店,赔偿原告杨伟芳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超过21.8万元。

因为麦当劳数码城分店系是金拱门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定,其履行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应由被告金拱门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务君说法

除非雇员故意,其他形式受伤都要赔

餐厅就是一个小社会,其中水电气的使用几乎不间断,高峰期又会人来人往。这样的工作环境中,员工受到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各位餐饮老板,在做好员工培训的前提下,还要知晓员工受伤后的责任划分,已经降低赔偿风险的措施。

1.雇用退休人员的利与弊  

餐饮企业经常会出现聘用退休人员的情况,甚至有的老板把聘请退休人员作为降低用工成本的途径之一(人力成本较低且不用购买五险一金),但是法务君需要特别提醒,聘用退休人员,不构成劳动关系,并不等于老板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为劳务合同关系,员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老板要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并且,退休人员和正常员工相比,由于年龄原因、健康状况原因,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可能性会更大 ,法务君的客户中,还出现过一个退休人员上班第一天就摔伤住院的案例。

2.雇员受伤的责任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不难看出,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除非是他自己故意造成的,其他情况老板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金拱门这个案件中,被告辩称“原告的摔倒与其自己在离开厨房过程中慌张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原告对因摔倒导致的损失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但这个主张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3.购买保险,规避风险  

除了做好岗前培训、风险防范等工作外,还可以购买相应的保险,以转嫁风险。

针对这种情况,比较合适的保险是“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特别是针对餐饮企业多数无法为员工购买“五险”的现状,法务君建议老板考虑购买“雇主责任险”,在员工发生问题需要赔偿的时候,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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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其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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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其锋: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餐饮法务官创始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20余年律师执业经验。侯其锋律师专注餐饮行业法务服务、资本运作多年。为乐凯撒、奈雪の茶、喜家德、美奈小馆、大弗兰、陈鹏鹏鹅肉饭店、很久以前、九锅一堂等多家知名餐饮连锁品牌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融资顾问、IPO辅导服务,对餐饮企业规范运作、风险防范、融资上市有深刻的理论认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创立了国内首个为餐饮行业提供全流程、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咨询机构“餐饮法务官”,多家餐饮行业教育机构特邀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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