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3·15讨论“钵钵鸡里到底要不要有鸡?”
外卖头条 · 2018-03-13 10:03:23 来源:红餐网 2776
网友:钵钵鸡里到底有没有鸡?
商家:钵钵鸡如果有鸡,一碗夫妻肺片,是不是要杀一对夫妻!
仔细思考一下,难怪吃了那么长时间老婆饼,里面也没有老婆。
那麻婆豆腐里,有没有麻婆?
夫妻肺片里,有没有夫妻?
佛跳墙里,有没有佛?
......
更有网友吐槽道“难道狮子头里,还要放头狮子,虎皮青椒里,还要放张虎皮。”
之前也有消费者因为“鱼香肉丝没有鱼”,而投诉相关餐馆,在网上引起热议。
2018年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临近,“钵钵鸡,到底要不要有鸡呢?”成为很多餐饮人讨论的话题。
为什么热议,这就涉及到外卖最新法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
规定:
《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材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惩罚:
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解释:
没有在饿了么、美团外卖、百度外卖等网络订餐平台上进行菜品的原材料公示。
那如果并没有把钵钵鸡的材料公示出来,对于很多并不熟悉钵钵鸡原材料的顾客来说,是不是一种侵犯权利的行为呢?
从法律法规方面来首,如果外卖商家并不公示外卖的原材料,则属于违规,要得到处罚,如果相关外卖平台严格执行的话,对相关店铺也要进行下架整顿。
这就难为了很多外卖商家了。
“武大郎烧饼”岂不是要有个武大郎!
虎皮鸡蛋里,是不是要有张虎皮呢?
做老婆饼外卖的外卖品牌,那就更难了,怎么整出来老婆呢?
除此之外,临近3·15,外卖商家有许多需要注意的事情,赶紧规避,否则引起相关投诉,得不偿失。
外卖作为新物种,有很多需要规范的地方,针对网络餐饮出台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都是国家对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专门性规章,对于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平台主体责任落实、入网餐饮商户和配送要求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规定: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网络餐饮的主体必须: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惩罚:
惩罚: 经查未整改商家将面临5000-50000元的罚款,以及其他投诉、网络经营风险。
规定:
根据《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 条规定,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同时,头条君定位到北京、上海等区域,发现绝大多数从事“网络餐饮经营”业务的餐饮品牌,并未及时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体业态中的“网络经营”项目,甚至对食药监总局要求的食品量级分化公示都未添加。
营业执照等营业资质不健全
商家的问题: 对于从事网络订餐业务的商家而言,很多商家存在超范围营业的行为,比如违规进行凉拌菜品的制作售卖、饮品的自制与售卖以及没有网络经营许可而进行网络经营售卖等行为。
图:上图中的品牌营业范围不含凉菜,如果网上售卖凉菜则属于超范围经营
规定: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惩罚: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未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
规定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图:饿了么平台为例,进入店铺,点击“商家”皆可查看相关商家的信息)
惩罚
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进行规范的选址,拒绝不合规范,无法出示正规证件的地方等,并及时规范自身的量化分级信息以及准确的名称、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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