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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餐饮不能承受之重

  2008-3-24 信息编辑:飙车手  作者:华东      

  •   人工涨,原料涨,服务员缺乏―――
      2008深圳餐饮业预言.总论
      “越来越难做”,是餐饮业老板对2008年餐饮业趋势的共识,他们面对的,究竟是怎样的重压
      “餐饮真的是越来越难做了”,这是2007年采访过的餐厅老板口中,曝光率最高的一句话。原材料价格一路疯长,服务员饥荒,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在重重压力之下的深圳餐饮业,2008年将面临一条怎样的发展之路?
      疑虑
      新《劳动合同法》,经营成本增加?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超时加班、合同解除等方面,为劳方带来更大的保障。餐饮属于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新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已经引起业内人士的思考和焦虑。不过,不同规模的餐饮企业,危机感程度不同。
      正规的大型企业,尤其是著名餐饮企业,已经上升到品牌高度,社会关注度高,对于经营成本的增加会有所重视。但大部分中小型餐饮单位,觉得《劳动合同法》离自己还很遥远。
      在采访过程中,大部分酒楼和餐厅都认为,合同法实施起来会有难度。不是不想为员工签合同上保险,而是这个流动性极强的行业,从业人员自身就很不稳定。但毋庸置疑的是,随着行业逐步地规范,劳动合同法在完善员工利益的同时,必定会让餐饮经营者多付出一笔相应的开支。
      焦虑
      服务员荒,服务质量难以保障?
      让餐饮老板头痛的,莫过于每家餐厅或酒楼服务员都处于短缺的状态。对于18-23岁左右的服务员来说,很少有将服务行业制定为终身职业。首先将工作定位成临时,其次普遍从个人心态上的轻视,都造成了行业的流动性巨大。同时,从800元到1000元及至1500元,虽然深圳服务员的工资一路上扬,和内地的薪水差距仍然越来越小,难以吸引内地打工者南下,相对低廉的素质和薪水,也难以提供良好的服务。
      有酒楼老板抱怨服务员能干满一年的很少,经常跳来跳去,花费时间培训上岗,但轻而易举就会流失,很难保障服务质量的稳定。是否开高薪聘请高素质的大学生来做服务员,已经成为时下一个流行话题,但在物价飞涨毛利不断降低的情况下,酒楼老板又用什么来负担额外的高工资呢?
      担忧
      原材料不断涨价,酒楼生存堪忧?
      2月最新消息,2008年1月份CPI增速7.1%,创11年来历史新高,食品价格上涨18.2%,非食品价格上涨1.5%.
      实际上,从2006年开始,包括煤气、水电、蔬菜、粮油、肉类等餐饮物资价格都在一路飚升,平均涨幅都在20%至30%,忽然增加的成本给酒楼带来沉重的打击,是否涨价、涨多少合适,还是通过其它渠道来化解自身压力,都成为困扰酒楼生存的巨大问题。
      有业内人士称,集体涨价是必然的,水涨船高,否则无法生存;业内人士对此表示疑虑,担心消费者不买这个账,深圳餐饮供大于求,消费者可不是随便惹得起的。更有专家人士称,价格是要合理增长,同时增加内部管理降低能耗才是对症之药。但倘若2008物资仍然持续上涨,商家又缺乏涨价的底气,需要用何种方式才能生存?
      预测
      酒楼、快餐、排档将呈现分流,更趋向两级化
      如同“入世”后,超市和传统菜市场的分流,高价格高品质高水准的购物环境将菜肉市场打得落花流水,餐饮业内也面临一次大的分流。

      酒楼在保证出品品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价;如果同时能够改变环境、服务,提价的幅度就可以更高。按照如此理论,高消费和高水准的餐饮可以达到一个平衡;适当价位和合理地段、特色口味结合是另外一组平衡;而性价比综合较高的连锁快餐品牌,是一个发展趋势。而在经营成本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以“薄利多销”作为生存之道的零散中小型酒楼,则会面临生死存亡的巨大危机。由于综合条件较差,缺乏提价的底气,提价之后客人不能接受,有带来破产的可能。
      消费者的成熟,市场趋于理性,都是逼迫餐饮逐步转变的内因,而通货膨胀带来的物价飞涨,只不过是一根导火线。市场的分流、经营体制的改革,是早晚都要面对的历史必然。
      法律条文
      影响餐饮行业的若干条款(节选)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曾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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